8.1 一般规定


8.1.1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。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的性质、等级、交通量、地形条件、安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,应优先采用立体交叉。
8.1.2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工程需分期修建时,应考虑近远期结合。
8.1.3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,减少工程量,节约用地。
8.1.4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宜采用正交,当需斜交时,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°。
条文说明
8.1.1 根据铁路道口事故统计资料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的有关规定,考虑铁路运量逐年增加,行车速度逐年提高的特点,为减少平交道口人身事故发生,确保行车安全,铁路与道路交叉时,应当优先考虑立交。
8.1.4 轨道线路与道路平面交叉应尽量设计为正交或接近正交,但由于地形条件或拆迁工程等限制需要斜交时,交叉锐角应大于45°,以缩短道口的长度和宽度,并避免小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车轮陷入轮缘槽内的不安全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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